丽水市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在高危行业全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46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推进我市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
推进安责险应当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生产经营单位参与的原则,实施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一)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为安责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营造良好的政策制度和监督实施环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企业和社会为根本目标,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设计相应保险产品,按市场规则保本微利经营。
(二)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建立预防为主的安责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经济补偿功能。保险业应加强对风险评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灾防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资金投入,促进企业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三)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带储存经营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烟花爆竹经营,金属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矿山危化冶炼企业”)中实施。鼓励、引导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使用或易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涉氨制冷的,或有限空间作业和喷涂等具有较高生产安全风险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矿山危化冶炼企业投保安责险实现全覆盖,政府、企业、社会多方联动推进安责险的工作机制基本完善,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初显成效,事故隐患明显减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承保主体和方式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制订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入围评分标准(附件1),明确评分规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程序,比选确定我市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承保机构名单,推荐数量控制在5-6家,对承保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超过3年,推荐入围的承保机构试行共保体制度,并确定首席承保机构。首席承保机构承担开发保险产品,完善安责险信息系统并对承保理赔、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责险数据等任务。
四、责任保险产品基本要求
(一)保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含下落不明、急性职业中毒)以及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机构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实施赔付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法律服务费用。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二)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及浮动
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分类分级”标准和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基础费率。为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经济调节作用,激励生产经营单位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
(三)责任保险期限
安责险的保险期限为12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保险合同期届满前办理续保手续。
(四)责任保险金额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对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安责险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30万元;对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其安责险每1人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提高责任保险限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五)安全风险防控服务
保险机构每年应安排专门的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安全风险防控服务按《丽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标准》(附件2)执行。
(六)其他要求
1.保险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保险单证和宣传资料,及时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服务承诺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
2.安责险保费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责险相关保费。投保安责险获得经济赔偿,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机构不得扣减被保险人和从业人员通过工伤保险取得的死亡和伤残赔偿金额。
五、对保险机构的监督
(一)市保险行业协会协调组建安责险共保体,同时受理、协调处理有关投诉问题,并对重大投诉及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
(二)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保险监管部门和市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如实报送有关安责险的报告、资料,同时每年一季度前应制定年度报告,将承保情况、使用事故预防费用及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和赔付等安全生产保险业务相关情况报送市保险行业协会,并抄送市安监局、市金融办。
对拒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整改工作的企业,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三)市安监局每年会同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被推荐保险机构相关业务情况进行检查。被推荐承担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推荐,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1.保险机构被推荐后一年内未实际开展安责险业务的。
2.保险机构未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和服务承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诉后经查属实的。
3.保险机构未据实列支安全风险管控服务资金或挪用、挤占和转存事故预防费用情节严重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
被取消推荐的名额空缺,按照原有程序择优补充推荐新的保险机构名单。
六、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
各地制定方案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高危行业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掌握辖区内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确定入围承保机构。
(二)推行实施阶段(2018年7月—11月)
全面推行安责险工作,做好督促、指导、服务相关工作。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
组织评估、总结,提炼推广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安责险工作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
各地要把推进安责险工作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积极引导,按照责任清单跟踪指导、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工作脱节和无序竞争。
(二)广泛开展宣传
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安责险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安责险的目的、意义及政策依据,重点宣传安责险投保范围广、保险责任宽、保障程度高、投保方式灵活、费率体现行业风险差异性和引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良好保障优势,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投保安责险对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
(三)凝聚合力推进
安监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政府金融办要积极服务,加强对保险业的指导。保险行业协会要协助推动,促进行业自律,与安监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联系,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积极开展规范和创新服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四)强化监督考核
各地要把深化推进矿山危化冶炼企业安责险工作列入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作为一项内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等评定体系,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风险分类监管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机制,把高危行业安责险投保覆盖率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推进安责险制度落实到位。
附件:1.有关单位
2.丽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入围评分标准
3.丽水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服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