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杭州市富阳区富阳市新桐建材有限公司“4·7”矿石清洗泥浆库垮塌事故的通报
浙安监管矿〔2017〕30号
日期:2017-04-14 来源:矿山处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7日凌晨5:30分,杭州市富阳区新桐建材有限公司矿石清洗泥浆库发生垮塌事故。事故正在调查处理之中,初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为:企业擅自将排土场改作泥浆库使用,不断盲目增加库容,并且在泥浆库围堰下部进行采矿作业,最终导致泥浆库垮塌,库内泥浆冲入下部作业区域,造成3名现场作业人员死亡。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确保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对泥浆库的安全监管
立即组织开展矿山泥浆库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所有矿山的矿区范围及矿山附属设施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对泥浆库的安全监管措施:
对低于地平面的坑洼泥浆池,督促矿山企业按照有关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对于高出地平面,但围堰高度不超过1米,且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泥浆库,必须纳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在矿山安全设施设计中明确泥浆库建设要求,或者独立进行设计,安全预评价与验收评价应该包括泥浆库或者独立进行评价,其安全设施应通过设计审查审批与竣工验收。
对于高出地平面,体积在1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库坝高度在1米以上的泥浆库,应该作为独立尾矿库监管,其建设项目应按照尾矿库要求进行“三同时”管理,并需要申领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独立尾矿库管理的泥浆库,必须采取一次性筑坝技术。
国家对泥浆库有明确安全规定的,严格执行其规定。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用泥浆库一律责令停止排放,补充完善相关设计、安全评价、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消除隐患,直到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排放。
二、切实做好对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重点场所、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一)继续做好尾矿库“头顶库”安全专项治理
没有完成尾矿库“头顶库”专项治理的地方,年底前必须完成治理任务。安监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组织或督促企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头顶库”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结果,督促企业制订“提等改造、闭库治理、尾矿综合利用、搬迁下游居民”等治理方案,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到年底以前没有完成综合治理任务的“头顶库”,一律停止运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对矿山排土场的安全监管
矿山排土场(包括俗称的临时排土场),必须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规定的要求,需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与矿山建设项目一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与竣工验收,对于有排土需要但未设排土场、或排土场达不到规定安全条件的矿山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坚决执行五水共治和剿灭劣五类水的工作部署,坚决整治乱排乱堆行为,对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排土场,以及不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要求进行排土作业和现场管理的排土场,严格行政执法,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三、强化对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服务工作的监管
评价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客观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要求得出评价结论。矿山现状安全评价必须包括取证对象的整个矿区范围和所有附属设施,不能漏评或者只评价其中一部分。对存在出具虚假报告和严重错评、漏评问题的安全评价机构,安监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
规范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指导双方明确服务的内容、时间、方式、责任等,提高服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帮助企业隐瞒重大隐患,或者服务水平较差的机构,要予以通报,限制或禁止其开展服务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