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6〕42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合编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行联合审查。为做好《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的编制
(一)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涉及采矿权新立或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等情形变更的,须编制《方案》。《方案》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二)《方案》应按照《浙江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大纲(试行)》(附件1)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编制人员须涵括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等不同专业的人员。
二、《方案》的审查
(一)审查权限。《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其中,省级登记发证矿山的《方案》直接下放到矿山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审查。
(二)审查程序及要求。
1.资料受理。申请审查的《方案》及《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2),由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件。收件后,须对照《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收件清单》(详见附件3)对送审报件及时进行受理要件审查,填写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一次性告知,对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
2.评审筹备。受理方案后,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确定评审会时间、地点、参会单位,及评审专家组成员等与评审会议有关的事项,并发布会议通知。
评审专家(除土地专业的专家外)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类专家库中选取。土地专业的专家从具有土地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选聘。水工环(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及技术经济的专家可从“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且专业构成要与审查任务相匹配,必须有水工环、生态环境治理、经济专业方面的专家和土地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应当回避的专家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市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辖区范围内方案的评审专家。
3.组织评审。评审一律以会审的形式进行。评审会议应有评审专家、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矿权人代表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参加,应到会人员未全部到会的,不得召开评审会。
评审专家组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编制大纲要求,查验野外记录和资料收集情况,审查报告、图件、附件等内容,并逐项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以及需整改的问题。评审时,专家组长应充分听取各专家、代表的意见,形成评审结论,最终结论须明确合格或不合格。专家组对评审意见不能统一的,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并在专家组意见中如实记载。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组长签名,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意见负总责;每位专家均须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并对个人书面意见负责。
负责组织评审会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由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4.修改确认。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方案》和修改说明须送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审核,并由负责审核的专家书面签字确认。
三、《方案》的审定
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对通过评审的《方案》进行最终审定。审定环节主要审查方案修改及专家组长确认等情况,出具《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暨土地复垦方案审定意见表》(详见附件4)。《方案》若存在专家组意见不符合会议纪要,修改不到位或未经专家组长确认,或其他不符规定情形的,不得通过审定,应退回补正后重新申报审定。《方案》和审定意见作为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的要件。
四、《方案》的归档
《方案》和审定意见等相关材料在完成采矿许可后与登记档案一并归档。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审定工作台帐,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地矿信用信息系统。
五、其它事项
(一)按现行规定要求,地热(温泉)、矿泉水开采企业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试行)》编制。
(二)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