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推荐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的函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在丽省部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丽政办发〔2014〕136 号)文件规定,因工作需要,决定对我市安全生产专家进行充实。现将推荐专家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推荐专家范围
未列入我局《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丽安监管法规〔2013〕72 号)、《关于公布新增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丽安监管法规〔2014〕64 号)、《关于公布新增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名单的通知》(丽安监管办〔2015〕丽安监管办〔2016〕6号、26号)文件名单的矿山、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职业安全健康、建筑、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消防等行业领域专业人员。
二、推荐专家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或同意从事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有较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三)身体健康,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从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工作5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
(四)优先吸纳市决策咨询专家、参加过较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的专家。
三、推荐专家程序
(一)被单位推荐或自荐专家填写《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市直部门、省部属企业、高等院校由单位直接将相关
材料报送我局;其他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安监局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县(市、区)、丽水开发区安监局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局。
(三)我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对拟聘专家名单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其他要求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于4月 22日前连同申报人员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报送我局法制科技处,联系人:朱旦宏,联系电话:2168827、2168811(传真)。
附件:1.《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申报表》
2.《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汇总表》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 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