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委会、省级有关部门:
2017年6月9日,浙江林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江化工)在中试脱溶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该起事故发生在全国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期间,发生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点县第二轮攻坚阶段,事故典型,危害及影响严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和要求如下:
一、企业及事故基本情况
林江化工位于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从事氟精细化学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有3-氯-4-氟溴苯、3,4,5-三氟硝基苯、2,4-二氟-3.5-二氯苯胺等。公司是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获得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化示范项目证书。2015年7月20日,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目前正处于主板上市辅导期。
经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受利益驱使,在明知中试过程存在巨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为逃避监管,通过隐瞒不报方式,利用晚上时间,在已责令停产的车间开展农药产品的中试研发;中试项目技术资料粗糙,且未经全面风险分析和论证,仅依据500ml规模小试,就盲目将中试规模放大至1万倍以上;事故当晚进行的中间体氧二氮杂庚烷脱溶作业,由于对反应参数和物料性质缺乏了解,且DCS连接的测温系统设计不合理,导致物料升温过高引发热分解,进而引起爆燃。目前,事故详细原因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企业实际控制人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极为淡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隐瞒中试行为,违规在已停产的工业化装置开展中试。中试项目开展前未进行有效的风险辨识,工艺安全核心数据缺失,未经正规设计,操作指标设置不合理,中试项目本质安全严重不足。企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及业务能力低下。
(二)化工园区安全监管不到位
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以中小型精细化工企业为主的化工园区,大多数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历史积淀的安全问题众多,已连续两次列入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重点县,但近年来事故持续不断,攻坚工作至今仍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充分暴露出化工园区及其监管部门缺乏强烈的担当和责任意识,工作浮于表面,风险管控措施不扎实,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深层次问题亟待破解
随着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我省精细化工企业面临的生产、创新、转型与安全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林江化工事故在这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一是由于科技创新的源头安全管理缺失,企业在研发过程中片面追求先进性、盈利性,忽视安全性、稳定性,在安全核心数据大量缺失的情况下盲目求新、冒险研发。科技创新的重点地区工程化、产业化支撑平台建设严重滞后,精细化工中试产业化熟化基地配套不足,不能满足企业创新需求,造成大量没有中试场地和装置的中小企业、高校以及一些科研团队,为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科研和创新经费支持,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工业化装置上进行中试研发。二是精细化工企业轻资产、高效益、创新能力强,一直广受资本市场关注。但是,上市辅导过程也是一个多重安全风险叠加的过程。股份制改造牵扯管理层大量精力,无暇顾及安全生产工作;为获得资本市场认可,急于研发高附加值产品,安全风集聚;为了满足上市的利润指标要求,不惜牺牲安全,加班加点;或多或少的地方保护干扰了正常的安全监管执法。
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面加强科研(试验性)项目的安全监管
各市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科研(试验性)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完善配套的制度、机制和设施建设,从科研创新活动立项的源头分析、把控风险,确保本地区精细化工领域科研创新活动安全、有序、健康开展。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浙江省化工(科研)试验性项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07〕151号),严禁在危险化学品工业化生产装置进行试验性生产,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中(扩)试装置必须单独设置,并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对已开展中试项目的企业,要系统开展安全诊断,准确识别和掌握中试系统存在的各种危害,有效降低物质和反应风险的不确定性,系统编制工艺物质、工艺技术、工艺设备等安全信息,强化中试项目风险辨识和管控。
(二)进一步加强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市要进一步强化新建及在役精细化工装置的安全监管。凡涉及放热或加热的反应、蒸馏、稀释等工序的新建精细化工装置必须提供热风险安全数据,数据不明的,必须开展热分解测试等风险评估工作,定量确定工艺参数,守住工艺安全底线;在役精细化工装置要进一步核实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核心安全数据,并强化对加热蒸馏等分离工序的风险管控;要高度重视放热或加热工序中中间体或混合物等的热稳定风险分析和研究。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供应商、承包商、人员等的变更过程管理,严格程序把关,严格风险辨识,严格防控措施。各市要全面加强拟上市精细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按照一企一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要求。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要立即进行整顿,并向上市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涉及申请再融资、资产重组或拟采取其他形式从资本市场融资的已上市精细化工企业也要加强安全监管,坚决杜绝因融资需要而造成的安全监管缺失和弄虚作假现象。
(三)强化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研判
各市要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做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把风险研判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核心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予以高度重视。要建立风险研判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目标管理和履职考核;要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车间班组岗位的风险研判工作职责;按照疑险从有、疑险必研,有险要判、有险必控的原则,建立覆盖企业生产全员、全过程的风险研判工作流程;切实做到岗前研判、岗中记录、离岗移交,一天一预警提示、一天一承诺公示。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重点考核内容》的要求,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每天亲自检查企业的风险研判工作,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各市要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企业隐瞒不报从事高风险活动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严把行政许可关,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
请各市安委会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并切实督促抓好贯彻落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7年8月底前书面报告省安委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