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 | 加入收藏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公开信息
安全评价报告公开信息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浙江遂昌县妙高街道元立大道188号
·电话/传真:0578-8526136/ 131
·E-Mail:1394096228@zjja.org

 
安全评价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主营业务--> 安全评价
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公开信息
项目名称 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机构名称 浙江金安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单位 新昌县安盛矿业有限公司
简介 本安全现状评价项目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为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是一家小型露天采石场,矿山采矿权人为新昌县安盛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下辖企业。
2014年5月浙江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编制了《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014年6月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14年6月17日新昌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采矿权人核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3306242014067130134473,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开采方式:露天开采,生产规模:48万吨/年,矿区范围由6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0.0671平方公里,有效期限:14年,自2014年6月17日至2028年6月17日,开采标高由+377m至+290m标高。
2018年9月委托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修编》,并经新昌县国土资源局、新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评审会评审通过,由于矿区南侧区域征地受阻,无法修建基建上山开拓道路,故矿区南侧区域未列入设计范围。
2019年9月矿山申请生产规模、初装平台标高及设置临时堆碴场的《变更联系单》,生产规模由48万吨/年调整为60万吨/年,初装平台标高由+348m水平调整为+343m水平,在矿区南西侧+322m标高设置临时堆碴场,并经设计单位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和《设计修编》评审组专家组长和新昌县应急管理局的同意。
2019年10月浙江安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新昌县安盛矿业有限公司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019年10月28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向采矿权人核发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FM安许证字〔2019〕-DKS015,有效期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许可范围为露天开采建筑用玄武岩60万吨/年。
2022年7月核工业井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了《新昌县安盛矿业有限公司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边坡稳定性分析与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属Ⅲ级。
因矿区南侧区域的征地工作已顺利开展,2022年9月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安全设施设计(补充)》(以下简称《2022年设计补充》),并经专家评审通过。
采矿权人为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于2022年3月委托我公司对新昌县回山镇蟠溪村高琅平山建筑石料用玄武岩矿生产情况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工作。按照最新相关规定,矿山生产规模应与采矿许可证保持一致,仍调整为 48 万吨/年。
项目组长 姜志金
技术负责人 施东风
过程控制负责人 华杰雄
评价报告编制人 姜志金、廖美红
报告审核人 吴继琼
参加评价工作 安全评价师 姜志金、廖美红、骆中友、申小平、吴正杰、常晓辉、马轩、吴继琼、华杰雄、施东风
注册安全工程师 骆中友、姜志金、申小平、吴继琼、华杰雄、施东风
技术专家  
现场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人员 姜志金、廖美红
时间 2022/4/12-2022/10/15
主要任务 项目组长:整个项目的组织、协调与沟通以及编制报告;组员:资料收集、现场检查以及编制报告
评价报告提交时间 2022/10/15

中央人民政府网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
遂昌县政府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局
丽水市安全生产管理局
遂昌县安全生产监督局
国土资源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丽水国土资源局
遂昌县国土资源局
环境保护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丽水市环保局
遂昌县环保局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丽水市建设管理局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中国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
版权所有(C)浙江金安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信远科技 浙ICP备12047856号-3    浙公网安备 331123020000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