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2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绿色矿山质量再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8日
浙江省绿色矿山质量再提升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年)
为巩固“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成效,进一步提升全省绿色矿山质量,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走在前列,突出问题导向,将绿色发展贯穿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全产业流程、全业务领域,形成闭环管控机制,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推动全省矿业生产方式绿色转型,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赋能助力。
(二)总体目标。到2023年底,实现矿容矿貌更加整洁美观,生态修复更加及时到位,生产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突破,全省矿业整体形象得到显著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继续领跑全国,智能化绿色矿山建设走在前列,矿业绿色转型取得明显成效。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以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为导向,全面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把绿色发展贯穿到矿山基建、开采、加工、运输、修复等各生产环节。
2.坚持问题导向。以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为基础,重点针对矿容矿貌差、现场管理乱、治理复绿慢、利用效率低等中小型矿山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自查,限期提升。
3.坚持分类实施。实行省、市两级名录库动态管理机制。以矿山现状为基础,对标提升要求,合理确定提升期限,完成一个、入库一个;基础好的,要尽早入库。
4.坚持整体提升。已通过第三方评估的矿山企业,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规范和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提升;其他有效矿山企业也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矿区环境整治再提升。体现“厂区”的概念,有独立的生产生活空间和醒目的出入大门,有规范的标识物、警示牌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标语;生产、生活、生态三区布局相对合理,场地道路整洁干净,物品堆放规范有序,废品垃圾妥善处置,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二)治理复绿整治再提升。矿山生态修复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和可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已形成最终形态的边坡、场地均应及时开展治理复绿,治理后的区域应无岩石、土壤裸露。
(三)视觉污染整治再提升。露天矿山建设、生产期间,严禁超前、超面积剥离,严禁将开挖的表土、废石顺坡倾倒;对暂时裸露的区域,要及时覆盖三维植被网,始终做到裸露山体最小化,最大限度消除视觉污染。
(四)“三废”处置整治再提升。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均应实现粉尘实时监测和达标排放;完善截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清污分流,生产废水应循环利用;加强废石、尾矿、尾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数字化建设再提升。大力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工艺,全面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基础建设,实现生产数据自动归集、越界超标及时预警、视频监控全区覆盖、人员车辆实时定位等,提高管理效能。建设一批全国标杆型智能化绿色矿山,打造浙江绿色矿山升级版。
(六)企业形象整治再提升。对标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源、生产、档案、人才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改善职工作业环境,提高职工满意度和获得感;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和谐的矿地氛围。
三、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2021年9月-10月)。全省有效矿山全面开展自查,对照填写《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表》(附件),于2021年10月15日前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于2021年10月底前制定提升任务清单上传至“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
(二)实施阶段(2021年11月-2023年6月)。矿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升工作,完成一个、评估(复核)一个、入库一个,相关材料及时录入“浙江省地矿综合监管系统”。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半年上报工作进展。
(三)总结阶段(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3年8月底前,各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总结本次行动完成情况、经验做法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并正式行文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生态环境厅开展联合抽查和验收考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严格责任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并取得明显成效。省自然资源厅将该项工作纳入各地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并定期通报进展情况。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地要将本方案要求纳入现场巡查、动态监测、矿产督察等日常监管工作,主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监管,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并积极探索绿色矿山联合奖惩措施;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加强信用惩戒。矿山企业未能按时完成整改提升任务或拒不整改提升的,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被公告移出名录库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地矿信用等级评价并推送“信用浙江”,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和进展成效,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提高矿山企业的思想认识,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和认同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表.docx
2. 浙自然资函〔2021〕6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矿山质量再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的通知.pdf
附件
矿山企业整治提升表
矿山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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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产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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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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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应建绿色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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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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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通过第三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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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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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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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提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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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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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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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厂区”的概念,有独立的生产生活空间,有醒目的出入大门并配备专职门卫;有规范的标识物、警示牌和体现时代特征的标语,有绿色矿山旗帜;生产、生活、生态三区布局相对合理,场地道路整洁干净,物品堆放规范有序,废品垃圾妥善处置;三区内可绿化区域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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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复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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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应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恢复,形成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和可自我维持的生态系统。已形成最终形态的边坡、场地均应及时开展治理复绿,露天矿山裸露终了边坡不超过2个,平台覆土不低于30cm,治理后的区域应无岩石、土壤裸露,应埋设滴管、喷淋等浇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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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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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矿山建设、生产期间,要严格按照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施工,严禁超前、超面积剥离,严禁将开挖的表土、废石顺坡倾倒,破坏山体植被,始终做到裸露山体最小化;生产区内暂不开采的裸露区域、开拓运输道路两侧,要及时完成治理复绿;对暂时不具备治理复绿条件的裸露区域,要覆盖三维植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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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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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矿山粉尘防治措施,开采、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均应实现粉尘实时检测和达标排放;生产加工车间的产尘环节要全封闭,同时安装除尘装置;物料输送皮带或廊道应封闭;主要运输道路应全部硬化,保持道路平整清洁,并定期清扫、洒水;运输车辆应采用厢式密闭车辆或采取有效覆盖,车辆驶离矿区必须进行有效冲洗;鼓励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矿山机械。完善截排水、污水处理系统,实现清污分流,生产废水应循环利用。剥离表土应合理堆放,用于复绿;废石、尾矿、尾泥等固体废弃物应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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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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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广绿色先进技术工艺,全面推进生产、管理数字化基础建设;应建立数据中心,实现一屏展示;关键环节加装传感器实现矿石开采数据自动归集;安装高清摄像头,建立矿区范围边界电子围栏,实现越界及时预警;关键位置安装粉尘实时检测设备,实现超标及时报警;视频监控应覆盖整个矿区;关键生产环节的人员、车辆应实时定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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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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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现代化企业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资源、生产、档案、人才等各项管理制度,提高专业化水平;有完整的绿色矿山建设组织机构,定期组织技术人员参加绿色矿山建设业务培训;加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宿舍应配备空调、网络、淋浴等设施,有正常运行的职工休闲、娱乐、文化体育设施,统一配发工作服,提高职工满意度和获得感;积极参与地方公益事业,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和谐的矿地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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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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