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现场复核工作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8〕30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现场复核工作,提高复核审查质量,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现场复核工作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现场复核工作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现场复核工作,提高复核审查质量,严格安全准入条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程序。
一、复核通知。根据有关规定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情况,负责许可工作的处(科)室提出现场复核意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一般要进行现场复核),经局领导签批后下发复核通知书。复核通知书应载明复核项目、参加复核的有关人员、复核时间和地点、复核负责人和联系人等内容。
二、参加人员。复核专家原则上随机确定,最多不超过3名,从事该矿山企业技术服务机构的专家一般不安排;管辖的安监部门各级安排安全监管人员1-2名作为审查组成员。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含外聘技术骨干)、采掘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以及评价报告编制组负责人应参加复核首末次会议。
三、分工原则。复核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审查工作,主持首次、末次及意见汇总会议,明确复核组成员职责。复核组一般分管理和技术两个小组,应明确各小组负责人。复核组的每个成员都需明确工作任务,认真严格地完成审查工作。
四、首次会议。复核负责人主持,介绍复核组成员、工作程序、工作分工和相关审查要求。企业负责人介绍矿山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管理情况,技术负责人介绍生产工艺、安全技术特点以及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评价单位介绍安全评价的主要情况、矿山存在主要风险、发现隐患整改情况等,施工单位(矿山、尾矿库首次发证及重大技术改造施工的)介绍矿山工程建设验收情况。
五、分小组复核。技术小组主要审查技术资料,现场复核各大系统、采场、辅助设施以及相关安全设施,审查矿山安全技术条件的符合性。管理小组主要审查企业安全管理相关资料、台账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健全落实情况,现场复核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应到作业现场进行抽查核实,并对矿山企业办公条件进行复核(包括地面办公场所、监控系统、安全科室、培训会议室等)。复核人员根据复核情况逐项填写审查记录,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复核审查时间一般1个工作日,小型露天矿山复核审查时间不少于4小时。
六、意见汇总会。由复核负责人召集,复核组成员参加,汇总存在的问题,讨论研究重大问题,形成总体意见。
七、末次会议。复核组反馈复核审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企业有疑议的进行申辩说明,复核负责人小结。复核组成员、企业等参加人员应分别造册签名。会议原则上不作出是否通过复核的结论,但要明确对问题的整改要求和确认的具体程序。复核审查发现的问题涉嫌违法行为的,应指定安监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复核意见。复核审查结束后,复核负责人及时将发现问题报处(科)室讨论,重大问题报告局领导,下发整改意见书。企业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确认后,及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