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7〕8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提高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水平,准确判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7〕9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迅速贯彻落实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的印发,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划分提供了具体标准,对矿山企业把握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提高隐患排查治理水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安监部门把握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各级安监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将《标准》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迅速传达到矿山企业。要组织召开一次《标准》学习会和工作布置会,让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矿山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等,认识《标准》、掌握《标准》、应用《标准》,切实提高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二、全面排查,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一)全面开展对标排查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照《标准》,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第一次排查工作要求在2017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二)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措施
矿山企业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根据危害可能涉及的范围,立即采取全面停产或者局部停产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由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及时完成隐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矿山企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并在15天内,书面报告以下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三、严格执法,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一)开展对矿山企业的全面检查
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在2017年年底以前,各市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地下矿山、尾矿库及露天矿山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对照《标准》,检查矿山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二)强化安全生产执法
安监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督促矿山企业实施全面停产整改或者局部停产整改,并建立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对因没有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一律依法从重进行处罚。凡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责令矿山全面停产,对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及时报送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自2017年第四季度开始,各市安监部门应当每季将本行政区域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及相关统计分析表报至省安监局。报告内容应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名称、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临时防控措施和治理计划。
各地在执行《标准》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及时向省安监局矿山处报告。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5日
安监总厅管一〔201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