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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 浙土资(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文件

 

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备案的通告》(公告〔2013〕9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要求,省厅对申请备案和申报单位进行了审查、评议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可以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23家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委托本通知公布名单中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的从业范围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
一、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的从业范围:
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承担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仅限承担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3.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仅限承担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二、甲类单位的从业范围:
1.可承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对同时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甲类单位还可承担地热(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3.浙江四凯地矿技术开发中心仅限承担地热(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三、乙类单位的从业范围:
可承担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四、丙类单位的从业范围:
可承担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和年开采规模在10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情况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4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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