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设立露天矿山选址安全生产要求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7〕11号
日期:2017-03-06 来源:矿山处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重要设施的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对我省新设立露天矿山(包括采矿范围扩大的改建、扩建露天矿山,以下同)选址工作,进一步明确以下安全生产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设立露天矿山采矿范围距离生产生活设施(不包括矿山自身的生产设施)的距离,以及与其他矿山采矿范围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小型露天采石场是指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不包括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不得小于300米。
(二)除小型露天采石场以外的需爆破的露天矿山应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的规定,不得小于爆破安全允许距离。
二、需要爆破的新设立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电力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小于500米。
在前款规定的距离内,但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采矿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三、新设立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距离,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不小于1000米。
在前款规定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新设立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得小于100米,与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得小于50米。
(二)与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不得小于200米。
(三)与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不得小于100米。
五、新设立露天矿山采矿范围与石油天然气管道线路距离及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矿。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矿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采矿,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同意后方可设立。
本通知要求与以前省内相关文件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