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矿〔2016〕99号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1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相关工作
(一)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为保障设计质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对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进行必要的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不予通过。重点把握好以下要求:
1.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应根据矿山建设项目情况,成立编制小组,其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山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爆破、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选矿、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小组负责人,一般宜由采矿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尾矿库宜由尾矿(水工)专业高级工程师担任。
3.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单位及评价人员不能承担同一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及其设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内容
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尾矿库(不包括尾矿库回采、闭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按照附件1、2、3执行,小型露天采石场参照附件1执行。
(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申请材料
地下矿山、尾矿库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除了按照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文件有关要求报送材料外,还应提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供审查人员需要时查阅。
2.审查内容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按照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文件执行,主要是对安全设施设计文本的审查,重点是对其内容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进行审查。
3.审查方式
按照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文件执行。对《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与开发利用方案》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审查的,在正式受理企业安全设施设计申请材料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相关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见附件4)第一部分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审查的,在对安全设施设计文本审查后,正式审批前,完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相关内容的填写。
(四)安全设施施工图设计及报送
安全设施设计批准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自行组织编制安全设施施工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指导。
1.需要编制施工图的安全设施范围及编制单位
(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要的非定型专用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及其依附的主体工程,在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基础上,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具体由安全设施设计明确。至少应包括:地下矿山的主要巷道、硐室及其支护,隔离法处理采空区的隔离墙,提升系统重要安全设施,主水仓、水泵房,主风机房及重要通风设施,需要固定安装的重要设备、设施的基础;露天矿山矿区范围内主要运输道路及临崖地段的挡车设施。
(2)为整个矿井长期服务的地下矿山重要安全设施(如:竖井、斜井井筒及支护,主提升绞车房、井底车场,主水仓、主水泵房,主风机房)施工图应由设计单位设计;露天矿山及地下矿山其它安全设施施工图,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编制。
(3)组织编制施工图的建设单位,其矿山工程技术力量必须满足安全技术工作的有关要求,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应与施工图编制要求相适应,并建立相应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组织设计已经包括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图不需要另行编制。
(4)尾矿库建设项目应按照《尾矿库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由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2.施工图报送
下列施工图应在施工图项目实施前,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查。
(1)地下矿山:主要巷道、硐室及其支护;隔离法处理采空区的隔离墙;提升系统重要安全设施;主水仓、水泵房;主风机房及重要通风设施;提升设备的基础。
(2)露天矿山:矿区范围内主要运输道路及临崖地段的挡车设施。
(3)尾矿库:所有安全设施施工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施工图设计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及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五)关于建设项目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的要求
按照浙安监管矿〔2015〕119号文件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施工的,矿山企业应具备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含设计变更)完成建设内容,且安全设施验收评价结论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本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矿山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可由其上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组织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组织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现场验收组织
1.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编制竣工验收工作方案,明确验收组成员、验收内容、验收时间、程序等,并正式发文,文件在验收前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竣工验收组由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邀请的企业外部工程技术人员、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2名,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人担任。邀请的专家原则上应当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组的专家,不能参加的,应从国家、省、市、县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进行补充。验收组成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主要专业,其中:地下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通风、矿山机电、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露天矿山应当由采矿、地质、机电、岩土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尾矿库应当由尾矿(水工)、选矿、地质和安全等相关专业构成。
3.验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派工作人员参加竣工验收。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工作人员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二)现场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组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和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图的要求,对专用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及其依附的主体工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测、检查和审查,具体内容按照附件5、6、7执行。
(三)现场验收形成的材料
现场验收完成后,竣工验收组应当讨论并形成现场验收意见。现场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由验收组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附现场验收组成员签名表和相关的《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四)现场验收结论
现场验收意见为“不通过验收”的,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得通过现场验收:
1.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专用安全设施、基本安全设施及其依附的主体工程建设,形成合理生产系统。
2.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3.存在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应该停产整顿、关闭或不得通过验收的问题。
建设项目现场验收完成后,根据现场验收意见和整改情况,认为安全设施合格,可以通过验收的,由验收组织单位正式行文。
三、其它要求
(一)矿山安全验收评价
矿山安全验收评价应对附件5、6、7涉及的内容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报材料格式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自行制作的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并编制页码、目录。所有证照复印件、扫描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2.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检测检验报告、确认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制作的文件,应独立成册(一般应采用无线胶装,张数较少采用活页装订的,要加盖骑缝章),并提供原件。
3.安全设施设计所附的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专用出图章;安全评价报告所附的图纸应注明图纸与实际情况相符,签署审核人,加盖评价单位审核专用章或公章。
本文件下发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矿〔2014〕14号)同时作废。
附件:1.浙江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2.浙江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3.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
4.浙江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5.浙江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6.浙江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表
7.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表
(上述附件请到省局网站自行下载)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