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衔接,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露天开采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即《矿山安全专篇》)合编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实行联合审查。为做好《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方案》的编制
(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需要同时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开采矿山,其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之前,须委托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编制《方案》。
(二)《方案》应按照《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大纲(试行)》(附件1)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编制人员须涵括地质、采矿、机电、安全等不同专业的人员。
二、《方案》的审查
(一)审查权限。《方案》由负责采矿权登记发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审查。其中,省级登记发证矿山的《方案》委托矿山所在地县级相应部门组织审查。市级相应部门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没有委托的市,如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的规定,采矿许可登记发证和立项分别对应市、县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均须参与审查。
(二)审查程序及要求。
1.资料受理。提交审查的《方案》由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件。收件后,须对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收件清单》(详见附件2)对送审报件及时进行受理要件审查。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报件,予以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材料分送到负责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评审筹备。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商确定评审会时间、地点、参会单位,评审专家组成员等与评审会议有关的事项,并联合发布会议通知。
评审专家从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矿山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员专业构成要与审查任务相匹配,应当回避的专家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
3.组织评审。评审一律以会审的形式进行。评审会议应由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持。主持人在会上应宣布会议的主要议程,征询评审专家是否有回避情形的意见,主持推荐专家组组长。专家组应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编制大纲要求,对编制单位的资质、文本内容与格式、编制依据、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安全可靠性和可行性、安全对策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充分听取与会代表的意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
专家组审查意见须明确是否通过评审,若专家组成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通过投票决定,并在专家组意见中如实记载。专家组意见应由专家组组长签名,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意见负总责;每位专家均须提交个人书面意见,并对个人书面意见负责。
负责组织评审会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确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及专家个人意见由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修改确认。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须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修改后的《方案》和修改说明须送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审核,并由负责审核的专家书面签字确认。
三、《方案》的审定和批复
(一)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对《方案》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内容的审查意见进行审定,符合要求的,出具审定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按要求补正后再出具审定意见。《方案》和审定意见作为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权登记发证的要件。
(二)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审批的有关规定,将《方案》及评审会会议纪要、评审专家组意见、修改确认意见等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负责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联合审查情况和上报的材料,对《方案》中的涉及安全生产的内容及其它申报材料进行行政合规性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的,出具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通过审查的批复,并说明理由。
四、《方案》的调整和变更
(一)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或矿山安全生产等因素需作调整或变更的,在作调整或变更之前,应征得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二)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需调整或变更的,其程序及要求按国土资源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矿山安全生产需调整或变更的,其程序及要求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或变更事项同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安全生产的,调整或变更《方案》的审查、审定和批复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调整或变更后的《方案》须同时报负责组织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其它事项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生产规模和开采方式的矿山,在申请采矿权变更登记之前,需重编或修编《方案》。
(二)按现行规定要求,仅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矿山,不要求编制《方案》,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审定或批复,仍按本文件下发前国土资源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委托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不要求编制《方案》,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的编制、审查、审定或批复,仍按本文件下发前国土资源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编制大纲(试行)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收件清单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