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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14号

来源:矿山处 发布时间: 2014-02-18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等文书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4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
      1.安全设施设计(即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以下同)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相应资质。
      2.设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对其编制的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批准人(或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设计人员应在文本上签署姓名。
      3.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单位及其评价人员不能承担同一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不得承担同一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内容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按照附件1、2、3编制,小型露天采石场可参照附件1编写。
      (三)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供的材料
      建设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浙安监管矿〔2008〕17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但地下矿山还需提供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四)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法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种审查方法:
      1.工作人员审查。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人员完成,并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见附件4)。
      2.组织专家函审。由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审查负责人,将设计文本交与1到3名专家进行审查,形成专家组或专家意见,审查负责人根据专家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形成《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3.组织专家会议审查。由组织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派工作人员担任审查组负责人,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工作人员组成审查组,并根据情况邀请3到5名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有关设计单位、矿山企业或采矿权人、施工单位等列席审查会议。审查会议后,专家组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审查组负责人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和其它与会人员意见,汇总形成审查会议结论意见或主要意见,并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需要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审批的,审查方式可参照上述三个方法执行。
      对矿山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的安全专篇审查参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法执行。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对重要安全设施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一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可参照附件5、6、7执行。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勘查时,矿山主要安全设施应处于运行状态。否则,应由矿山企业和当地安监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报组织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才可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办法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负责验收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组织单位邀请的专家组成现场验收小组,组织单位派工作人员担任现场验收负责人。企业、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参加验收。现场验收完成后,形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现场验收意见”,内容包括验收过程、验收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验收的结论意见或主要意见,由现场验收负责人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并附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签名表和相关的“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对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应予通过竣工验收。安全设施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验收评价单位确认,并经当地安监部门审核后,予以通过竣工验收。对存在下列问题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验收:
      1.没有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主要开拓工程,形成生产系统的;   
      2.被各级安监部门依法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3.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应该停产整顿、关闭或不得审批的。
      三、其它要求
      (一)矿山安全验收评价时,应对附件5、6、7涉及的内容,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进行评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企业自行制作的申报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并编制页码、目录。所有证照复印件、扫描件,应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2.提供的安全评价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检测检验报告、确认报告等由中介机构制作的文件,应独立成册(一般应采用无线胶装,张数较少采用活页装订的,要加盖骑缝章),并提供原件。
      3.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所附的图纸应加盖设计单位专用出图章;安全评价报告所附的图纸应注明“图纸与实际情况相符”,签署审核人,加盖评价单位审核专用章或公章。

      附件:1.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3.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
              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书
              5.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7.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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