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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2〕36号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2〕36号
发布日期:2022-03-25 14:55 来源:安全生产基础处

各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我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24日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强化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督促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有效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未批先建、以建代采、以探代采、以探代建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到100%;进一步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和竣工验收,落实设计和施工图要求,对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进一步提升生产矿山工艺装备水平,督促矿山按照设计组织生产,矿山主要系统、采矿工艺及重要安全设施与设计符合率达到100%。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专项检查重点针对基建阶段的所有矿山建设项目(包括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以各种名义进行整改、探矿等活动的矿山)和近三年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及尾矿库(自2019年1月1日起),主要检查内容参见附件1。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从2022年3月底开始,10月底结束,分3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改阶段(3月至4月)。各矿山企业对照重点检查内容(见附件1)认真开展全面自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抓好整改落实。专项检查情况填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自查表(见附件2、3),于4月30日前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台账,将自查自改情况报送上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二)集中检查阶段(4月至8月)。应急管理部门分级分类对重点企业开展全覆盖专项检查。设计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设计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由省厅进行专项检查;其它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近三年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以各种名义进行整改、探矿等活动的矿山,由各市应急管理局进行专项检查;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内所有重点检查对象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发现未批先建、以建代采、以探代采、以探代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做到“查处一个、带动一片、警示一地”。

(三)评估总结阶段(9月至10月)。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对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和查处的违法案件跟踪问效,督促查处办结。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深刻剖析问题,系统总结经验,完善长效机制,形成总结报告。省厅将对各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评估,对工作敷衍塞责的实行通报,督促整改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针对每个检查对象细化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检查重点内容,从严从实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对群众举报信息要及时受理并核实,确保专项检查落地落实。

(二)强化自查自纠。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认真动员部署,督促辖区内所有矿山企业立即行动,重点对照专项检查内容和《方案》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不彻底、自纠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建设,对违法行为按照上限进行处罚。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方案》要求,通过“浙政钉”及时向省厅安全基础处报送专项检查开展情况。5月30日前,汇总报送辖区矿山企业专项检查统计表和自查表;集中检查阶段(4月至8月)每月底报送专项检查进展情况和发现的典型案例;10月20日前,报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王为江,0571—87055039;梁益平,0571—81050453。

 

附件: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表

          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基本情况统计表

          3.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专项检查自查表

文件的3个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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